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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二审程序具体如下: 1、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,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,符合条件,予以立案。 证据交换。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,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。 2、开庭(案件事实基本清楚,可以不开庭审理,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)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、地点、承办人。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,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。 ( 1)宣布开庭,核对当事人身份,宣布合议庭成员,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,询问是否申请回避。 ( 2)法庭调查: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。 ( 3)举证质证: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,证人作证,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,出示书证、物证和视听资料;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。 ( 4)法庭辩论: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,进行辩驳和论证。 ( 5)法庭调解:在法庭主持下,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。 ( 6)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。 维持原判,或者改判,或者发回重审。 ( 7)宣判。 3、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;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,申请再审。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,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,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。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,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,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